“如果他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,法院将依法对他采取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措施。”近日,平房区法院对一名行政拘留期间的被执行人下发预拘留通知书,最终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偿还欠款。
张小晨(化名)因与王刚(化名)人格权纠纷一案,将王刚诉至平房区法院,经审理,判令王刚赔偿张某15038元。判决生效后,王刚未履行,张小晨遂向平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法院执行了王刚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余元,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,王刚始终不履行剩余案款。近期,平房区法院接到相关线索,称王刚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10天的强制措施,现正在行政拘留期间。
平房区法院立即与哈尔滨市拘留所联系核实情况,确定王刚被羁押在拘留所内,遂向王刚送达预拘留通知书并向拘留所推送案情,启动联动机制。
法院干警与拘留所民警对其进行了劝导,告知不履行即将面临继续进行司法拘留的法律后果,并让其与家属取得联系,商量还款事宜。王刚的家属当天就联系承办法官,表示王刚对自己的不履行行为很后悔,愿意履行还款义务,先偿还案款6000元,并就剩余款项3000元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,约定了还款期限。
在案件执行过程中,司法拘留从来都不是目的,而是对被执行人规避、抗拒执行的惩戒措施,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手段。平房区法院将“三书而行”的柔性措施用于惩戒措施之前,并不断加强与拘留所的联动,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,织密执行“天网”,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履行义务人的诚信意识。